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MB2F3065342310100593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2楼51-80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城南路1366号)1-20号综合窗口(不受理演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1-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 邮政编码:200232
电子邮件咨询:
info@shssgc.org.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咨询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件投诉:
jjjb@scrft.com
其他业务办理项
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文体教育
基本编码
310100593001
实施编码
11310000MB2F3065342310100593001
实施主体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MB2F306534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MB2F3065342310100593001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市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通办范围
全市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国家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电视剧立项备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国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许可(初审)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条件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内容
国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许可(初审)。
权限划分
国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许可(初审)的办理机构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总局负责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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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材料要求填报,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电子与纸质受理方式。申请材料通过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申报受理。纸质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应清晰;纸质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所示内容;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思想内涵及故事梗概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电视剧完成剧本创作承诺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首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故事梗概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2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无证书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根据总局管理要求及审核需要调阅剧本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2楼51-80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城南路1366号)1-20号综合窗口(不受理演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对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未加盖公章;故事梗概、思想内涵、内容提要不规范;未备注“原创/翻拍/改编”;特殊题材未提交相关部门协审意见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无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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