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运动一直以来都以“优雅”作为其核心文化标识。从历史悠久的温布尔登网球公开赛对球员着装的白色传统,到球员之间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观赛秩序无疑是这项运动文化内涵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谢某某的行为,其本质已经远远超出了“失礼”的范畴,而是上升为对公共权益的公然侵犯。她的持续喧哗直接导致比赛被迫暂停,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场上球员的竞技状态,也无情地剥夺了其他观众正常观赛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可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谢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正是对这一法律条款的直接适用与有力执行。
当然,在本次事件中,更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是谢某某在抗拒劝阻时所表现出的“亮证挑衅”这一细节。这种行为反映出,她可能存在一种错误的认知,即认为自己拥有“特殊身份”,因此可以“豁免”于规则之外。“特殊身份可豁免规则”实际上并非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而是一种在部分群体中存在的认知偏差。这种偏差的核心误区在于,某些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拥有特定的身份(例如外籍身份等),就可以突破国内的公共规则或法律约束,从而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这种认知从根本上来说是错误且存在严重偏差的。
在上海大师赛的这起事件中,谢某某挥舞外籍护照,试图以此来抗拒劝阻的行为,正是这种错误认知的典型体现。在她的潜意识中,或许认为外籍身份能够成为她突破观赛规则、逃避现场处置的“特权凭证”,也就是说,即便她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也可能凭借其特殊的身份而免于处罚。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警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恰恰证明了一个不容置疑的真理:无论是赛事规则层面上的“禁止喧哗扰赛”,还是法律层面上的“维护公共秩序”,都不因个人身份的差异而存在任何豁免的空间。
这种认知误区的产生,或许与历史上某些曾经存在的特权现象的残留印象,以及对“外国人待遇”的片面解读有关。但在当今中国法治日益完善的框架下,实际上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支撑“特殊身份豁免规则”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国护照在中国境内的属性可以概括为“法定身份证明与入境居留凭证”。其“特殊性”仅仅体现在程序便利的层面,而非权利豁免的层面。
具体而言,外国护照的首要作用是证明持证人的外籍身份与入境资格。《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入境时需要交验护照及签证等证明,并且在境内停留居留时需要随身携带护照以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这意味着,护照本质上是一种“跨境出行与境内居留的法定证件”,与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在“身份识别”的功能上是类似的,并不存在权利层级的差异。
与此同时,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华的权利保障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就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强调,“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更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特别规定”仅仅是指外交豁免权(例如外国驻华使节及其家属依据国际条约所享有的豁免),而普通的外国籍人士,包括他们的家属,并不具备此项特权。因此,谢某某显然是高估了自己的身份,即便她真的拥有某种所谓的特殊身份,其在赛场上的喧哗、以及抗拒劝阻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被强制带离也是必然的结果。
事实上,与中国公民相比,外国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时的差异仅仅体现在“附加处罚”,而非“减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意味着,外国籍人士在承担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的基础上,还可能面临额外的出境限制,而非享有任何“豁免处罚”的特权。
在当今中国,跨国联姻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这本无可厚非。但在此,我们仍要郑重声明:任何身份,包括外籍身份,都不能成为突破公共规则或法律的理由。上海大师赛事件的最终处置结果,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外国护照绝非某些人想象中的“特权通行证”。那些持有“所谓国外特殊身份”的曾经的中国籍人士也应该警醒,时代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种“特殊身份可豁免”的错误认知,早该被彻底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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